{{ $t('FEZ002') }}化學學科中心|
陸、實施要點
四、教學資源
(一)學校應依教育部頒布之〈各級學校設備標準〉,設置自然科學領域實驗室、藥品儲藏室、器材準備室(含備妥急救沖洗及防火器材),並應依據各教育階段學校班級規模編配實驗室專長管理人員,並由各科專任教師減授課鐘點後協助,相關管理人員、協助教師等編配,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訂定。實驗活動所需設備、器具及耗材應獲得充分之供應,因此,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妥為規劃並編列預算,以供應各校所需之實驗器材,並處理各校因實驗教學而產生之有毒廢棄物。
(二)自然科學領域之實驗室與實驗活動場所,應注意通風、安全措施及環境汙染防制;並訂定實驗室設備正確使用與操作、實驗耗材補充,以及實驗設備維護等之規範。
(三)學校可善用社區或大眾運輸工具可達地區之「生態池」、「溼地」、「生態環境園區」等戶外生態環境,未具前述條件之學校,則在校內環境許可範圍內,可設置「小型生態池」、「溼地」或「生態環境園區」,以利自然科學領域所需之教學活動。
(四)學校相關人員於學期開始前,根據設備標準、學校課程計畫、教師教學計畫等,準備所需之實驗教室與戶外探索調查所需之器材/器具。
(五)學校應依據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內容,妥適充實教學必需之相關設備、器材、藥品及標本,並需購置教學所需之模型、掛圖、書籍、報章雜誌及光碟等教學媒體,亦應提供相關設備和材料,鼓勵教師自製教學媒體,並善用數位教學平臺資源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0-12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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